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10-09|来源: 三明市... |浏览次数:543|专栏: 市级政... 分享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根据《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三明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明委发〔2019〕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我市综合信用水平,净化市场营商环境。经研究,市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继续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吊销依据及范围

  (一)吊销法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理吊销范围: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2017、2018年度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又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

  (三)暂不列入清理范围:国有、集体、联营企业,股权被冻结或出质的企业,司法机关正在债权债务清算企业、涉及刑事案件企业,涉及烂尾工程企业、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企业。

  二、清理吊销的工作流程

  (一)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对2017年、2018年度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企业发布催办注销公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局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发布催办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样式附后)。

  (二)筛选拟吊销企业名单。通过信用监管、注册审批、科信等部门协同配合,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报企业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梳理,剔除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清理吊销程序的重点对象。

  (三)邮寄信函进行核查。由各级登记机关对本级拟吊销的企业通过邮寄专用信函(与催办注销公告内容相同)向企业发出提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可以初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四)组织逐户实地核查。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级企业监管部门对筛选出拟吊销的企业名单下发至属地市场监管所,由市场监管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逐户单独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范本详见附件)。要尽可能的收集企业无在此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如现场拍照留存,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请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等。核查完成后,将现场检查记录表及证据材料报送给各级信用监督管理部门,三明市局登记的企业由县(市、区)局统一收集后,上报到三明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五)抄送税务等部门协查。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将将拟吊销企业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以公函(样式附后)形式抄告税务部门,请税务部门协助核对拟吊销的企业,是否存在截止日前已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并予以反馈。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及吊销证据收集需要,也可提请当地人社部门,协助核查拟吊销企业在人社部门是否存在当前有连续6个月未缴纳社保基金等证据。

  (六)确认拟吊销企业名单。各级市场监管局将税务部门等部门确认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未交纳社保基金等,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为清理吊销对象。由信用监督管理部门将拟吊销企业的相关信函寄退件、现场检查记录表及税务等部门的反馈证明等证据材料移交给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实施吊销程序。

  (七)进入吊销行政处罚程序。

  1.听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拟吊销企业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企业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部门提供拟吊销企业已补办纳税申报的信息的,办案部门应将该主体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剔除,终止对其的行政处罚程序。

  3.依法做出吊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录入到案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净化市场主体的重要内容,是有效降低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推进“诚信三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把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作为一项常规性的重点工作,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各单位分管信用监管、注册登记、信息技术、执法办案工作的局领导要协同负责,加强配合,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按步骤按时完成清理吊销工作。

  (二)争取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当地税务、人社、银行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赢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企业名单抄告相关部门,以供部门间实施联合惩戒和加强后续监管。

  (三)及时反馈抓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信用监管工作的业务股在2021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吊销工作情况上报市局信用监督管理科。市局将实时跟踪各地的工作开展情况。清理过程中遇到相关注册、实地核查、吊销程序等问题的请及时向对口的三明市局注册与行政审批科、信用监管科、执法稽查科、法规科、科信科等商议解决。

  附件:1. 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协助查询企业纳税情况的函

  4.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范本)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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