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济信息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5号),指出一些市场主体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现象,极大削弱了法律法规权威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坚决治理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治理范围
本次专项治理对象主要包括两类市场主体。一是近3年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次以上,且相关失信信息仍在公示期的,仍在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二是近3年内受到 10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相关失信信息仍在公示期的市场主体。目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共推送我省第一类治理对象名单269家、第二类治理对象名单1719家(具体名单另行下发至各地区)。
二、主要治理措施
(一)建立台帐
省发改委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治理对象名单,按企业注册地分解,转发到相应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各地要在剔除已进入破产程序、因长期失联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已注销或吊销等市场主体后,建立台账(附件1),于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更新本地区台账并上报我委营商环境与信用建设处。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同步掌握台帐信息,及时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对接,更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福建)”网站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
(二)集中公示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建立“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专项治理专栏,集中公示治理对象失信信息,进一步强化督促整改力度。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结合实际情况,可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建立本地区专项治理专栏,也可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用中国”网站专项治理专栏跳转链接,有效开展社会公众监督。
(三)重点约谈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监管和行业监督的积极作用,可会同同级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协会商会等单位,对辖区内相关治理对象,依法依规启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四)信用承诺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市场主体诚信自律,组织治理对象开展信用承诺(附件2),科学合理确定承诺事项内容;要及时将信用承诺信息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本地区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要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构建信用承诺监管闭环,及时抽查、检查治理对象践诺情况,依法加强违诺惩戒约束;要建立信用承诺质疑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五)重点监管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视情况向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送监管提示函(附件3),督促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将治理对象等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信用修复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及时引导失信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要与同级人民法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协同联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修复,法律法规不允许修复的情形除外;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信用修复申请,为治理对象提供高效、便捷信用修复服务。
三、治理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到2021年6月底,各地方专项治理台帐退出率达80%,到2021年底退出率力争达到100%,基本实现台帐“清零”。治理对象退出台帐标准为:
一是纳入台帐的全部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被行政处罚的,治理对象要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治理对象要及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是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有关要求签订信用承诺书,相关承诺信息记入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是治理对象属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四、相关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同推进。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治理作为重点工作,积极统筹同级行业主管(监 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力量,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推动落实。
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注重权益保护。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要完善投诉举报、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更新治理对象信用信息,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是及时督促考评,确保治理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专项治理月通报机制,督促各地有效开展治理工作,并将专项治理成效作为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评选、城市信用监测等评比活动的重要参考。
四是开展宣传解读,凝聚社会共识。要多渠道、多形式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方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请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确定一名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并于2021年2月26日前上报省发改委营商环境与信用建设处。
联系人:陈宗湧 电话:0591-87063175
附件:1.福建省XX市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台账
2.信用承诺书
3.关于对XX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开展重
点监管的提示函
4.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
序号 | 治理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失信记录数 | 专项治理措施实施情况 | 是否退出台账 | 是否进入破产程序 | 备 注 | ||||
重点约谈 | 纠正行为履行义务 | 信用承诺 | 信用修复 | 重点监管 | |||||||
1 | XX公司 | 114101**** ***** | 11 | XX单位组织约谈 | 已经偿还欠款/已经** | 已归集上报省发改 | 已修复XX条失信记录 | XX部门已报分级分类监管方案 | 是 | ||
福建省XX市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台账
备注:
1.“重点约谈”处填写进行约谈的部门;
2.“纠正行为履行义务”处填写是否纠正相关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
3.“信用承诺”处填写是否已归集上报治理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承诺信息;
4.“信用修复”处填写对“失信记录数”中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数量情况;
5.“重点监管”处填写治理对象所属行业是否已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治理对象纳入重点监管,相关方案已报同级信用建设牵头单位。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承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践行诚信经营理念,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自愿向社会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践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
二、在规定时限内纠正已有失信行为,积极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消除不良影响。
三、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本单位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围,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重点监管。
四、如今后存在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的失信惩戒,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单位 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五、自愿将本承诺书及其履行情况一同记入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并在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公示。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日期:
附件3
关于对XX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开展重点监管的提示函
市/区/县XX行业监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效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 精神,不断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市场 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了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要求各地方重点治理辖区内近3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次以上的 市场主体(简称“治理对象”),并分行业下发了治理对象任务清单,督促各地方积极落实。
经统计,治理对象包含我市/区/县XX行业的XXX家市场主体,涉及XX件违法失信行为。为有效落实专项治理行动相关部署,现请你单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将治理对象纳入本单位行业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 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二是依法依规启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
联系人:市/区/县发展改革委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附件:XX市/区/县XX行业治理对象任务清单
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X月XX
附件4
XX市“两个专项治理”工作联系人名单
姓 名 | 单 位 | 职务 | 电话 |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