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04-03|来源: 福建省... |浏览次数:464|专栏: 省级政... 分享到:

闽政办〔20209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充分认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扛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防控、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抓实抓细抓落地,将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联防联控、群防群策的格局。

  二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林业局会同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农业农村厅牵头建立省级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统筹协调解决联防联控遇到的问题;推动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建立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县(市、区)、乡镇(街道)要将辖区内农(集)贸市场、餐饮场所、野生动物养殖场等纳入社会治理网格化管理,落实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网格化工作职责,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分析掌握各类经营主体经营情况,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规范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

  四要落实经营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进出口、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野生动物养殖等经营主体要切实履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主体责任,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储存、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内所有以食用为目的养殖场的情况,督促以食用为目的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及时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依法妥善处置。

  五要强化督导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制度措施,及时提出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建议。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不依法查处,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联防联控,坚决制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一要加强野生动物名录管理。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要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加强保护管理;同时抓紧研究修订《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会同农业农村厅做好与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衔接,严格执行名录管理制度。

  二要强化源头监管。林业、海洋渔业、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猎捕、养殖野生动物监管。公安、林业、海洋渔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制造、销售和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采用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人工繁育为名买卖野外来源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

  三要严禁非法运输寄递。交通运输、铁路、航空、海关、邮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大对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消费提供服务,对涉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及时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坚决阻止进入流通环节。

  四要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林业、海洋渔业、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网络管理等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坚持“全覆盖、零容忍”。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违规进入农(集)贸市场、超市、商铺、酒楼会所、农家乐等交易消费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的,予以严厉查处;对餐饮经营者利用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的广告、招牌、菜谱等招揽、诱导顾客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五要规范信息传播秩序。媒体、网站等信息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涉及野生动物信息内容的审核把关,杜绝发布违法违规信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络管理、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及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信息的监督管理,持续加大查处力度。

  六要加强诚信制度管理。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诚信机制。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切实承担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不购买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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