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20-12-30|来源: 福州市... |浏览次数:319|专栏: 省级政... 分享到:

  榕城管委综〔2020〕372号

五城区城管局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榕发改信用〔2020〕23号)要求,建立健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评价体系,进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现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实施。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涉及的所有管理相对人(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实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量化分级、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以及市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各部门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部门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认定的各种违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相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管理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表示诚信优秀企业;B级,表示守信良好企业;C级,表示守信中等企业;D级,表示守信较差企业;E级,表示守信差企业。信用主体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信用周期,周期内扣分累加计算,一个周期后恢复为基准分。记分标准另行文件规定。

  第八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用等级的认定:

  (一)A级,表示诚信优秀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90-100之间;

  (二)B级,表示守信良好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80-89之间;

  (三)C级,表示守信中等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70-79之间;

  (四)D级,表示守信较差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60-69以下;

  (五)E级,表示守信差企业日常评定分值在60以下;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企业在参加其他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或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先)活动时,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定主管部门可出具推荐或肯定性意见;

  (二)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开通优先审批通道;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实行正常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监管的主要对象,适当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

  (二)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实行控制审批;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管理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1.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2.纳入全市失信企业联合监管惩戒范围,并通过媒体及网站予以曝光披露;

  3.在下个信用等级综合评定周期内,对企业提出的占用挖掘道路申请一年内不予受理。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应当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应当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对社会法人,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五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管理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管理相对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评价修复,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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