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地方征信平台已归集共享12.4亿条涉企信用...
记者从“征信精准助力民营小微融资”调研会上获悉,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的推动下,截至目前,深圳地方征信平台已完成37个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12.4亿条涉企信用数据的归集共享,实现深圳400多万活跃商事主体全覆盖,与53家金融机构完成技术和业务对接,推出38款征信产品,累计服务企业31万余家,促成企业获得融资1903亿元。 据了解,深圳地方征信平台于2022年初正式运行,这是深圳采取“政府+市场”模式打造的地方征信平台。平台旨在以企业和金融机构需求为导向,激活沉睡在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和相关经营管理数据,为企业融资增信增效。 深圳人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指导推动“科创通”“绿金通”“深港跨境通”系列征信产品上线,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力金融机构针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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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进一步营造民营经济发...
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最高法近日出台《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推动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加强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司法保护,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对于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此次发布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商标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尊严、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进行商业诋毁等问题。 陈宜芳介绍,六个案例主要具有四方面特点,即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名誉权,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益,营造关心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规制网络侵权行为,营造健康清朗网络环境;严惩商业诋毁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网络侵权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通过互联网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此类案件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具体来看,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吴景丽举例,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为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实行三种措施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此次全国报送的案例来看,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使用侮辱性语言诋毁知名企业名誉;通过标题党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无事实依据抹黑企业或者企业产品;因私人恩怨或者其他纠纷,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进行侮辱、诽谤;因同业竞争散布不实信息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等类型。 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表示,民营企业或者民营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后,可以采取三类措施。 如果侵权言论通过网络传播,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教育部: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规定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共同抵制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办法》明确实施机关,划定管辖权限。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分别对线下、线上校外培训的管辖作出规定。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处罚程序,提升执法水平。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压紧压实执法责任,保障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取...
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半的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旨在以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初步完成自查整改,取得积极成效。 线上与线下、智慧与人工相结合,强化问题排查 各地创新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智能与人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强问题数据排查。山东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治理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提前部署开展质量提升相关工作,并开发相关数据质量监测系统,为全省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广东开发编写数据质量检查程序,对全省市场准入系统经营主体数据进行治理,并理顺现有经营主体信用监管信息异议反馈机制,优化数据溯源流程。 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实施分类整改 各地对自查中发现和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信用监管问题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按照问题数据产生原因、整改措施等不同,进行分类整改。对能够修正的问题数据,分批分层分类逐一修正;对不能修正的数据,完善工作机制,防止增量数据质量问题产生。上海已修复数据问题5891.1万个,528.9万个数据问题已明确修复口径和修复技术手段。浙江完成年报列异列严,抽查检查、告知承诺不实等共229类问题处置方案确认,已完成整改问题数据3897.9万个。山东全省1.35亿条问题数据中,88.4%已通过省局信息化系统批量修正,剩余11.6%问题数据,配套开发行政处罚问题数据整改、年报一般检查信息修改、经营异常名录数据维护等信息化模块,支撑基层在线修复问题数据。吉林、云南等地整改问题数据均超过1000万条。 加强数据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防错校验机制 各地进一步完善数据分发、校验、反馈、采集等工作机制,加强数据质量问题源头防控。浙江建成数据质量治理成效评价模块,优化数据分发通道以及分发逻辑,并在温州龙湾开展数据治理试点。山西对年报信息中失业再就业人数大于从业人数等问题增加校验程序,并依托山西省市场监管智能指挥平台,将发现的问题数据及时反馈至相应业务系统,形成问题数据处理闭环。江苏运用数字校验技术,完善系统自动检测不符合分布规律的异常值数据、业务数据逻辑不一致等问题数据的功能,确保数据录入问题及时发现、及时修正。青海完善年报信息与自主公示信息的填报规范,提高数据采集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防范风险传递共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发布专栏文章《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称: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强化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和金融科技创新监测分析,健全具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机制,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金融保障体系建设,分类施策、及时处置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切实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总体可控。截至二季度末,我国金融业机构总资产449.21万亿元,其中银行业机构总资产占比超过九成。银行业占主体地位,银行稳则金融稳。从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评级的结果看,二季度近4000家商业银行中绝大部分银行处在安全边界内,高风险银行数量仅300余家,资产占全部银行的不到2%。 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处于合理区间。截至二季度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拨备覆盖率分别为14.66%、1.62%和206.13%,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8%,证券公司风险覆盖率、平均资本杠杆率分别为255.38%、18.78%,信用风险处于可控水平,损失抵御能力总体较为充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稳定工作体制机制,有序处置化解了一批影响大、带有紧迫性、全局性的突出风险点,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大局:一是稳妥处置高风险集团和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三是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四是建设完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补齐制度短板,对一批风险程度高、规模大的企业集团“精准拆弹”。通过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海航集团、华信集团、方正集团破产重整等案例警示,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切实感受到“做生意是要有本钱的,借钱是要还的,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做坏事是要付出代价的”等市场原则的硬约束,从而进一步树牢依法从业、合规管理、审慎经营意识。 在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从供需两端综合施策,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因城施策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持续引导实际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融资平台平等协商,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置换等方式,分类施策化解存量债务风险、严控增量债务,并完善常态化的融资平台金融债务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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